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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員

第 十六 條       入社資格與規定

一、   凡為本校學生均可參加,除已被本社除名之外。

二、   本社為關閉性社團,通過甄選後方可參加。

第 十七 條       如欲中途加入者,須經課外組允許、社長同意方可加入本社。

第 十八 條       社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社章程之義務。

二、   服 從指導 老師及所有幹部之領導。

三、   服從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

四、   社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五、   按時繳交社費及其他費用。

六、   推動及參加社團活動。

七、   本社社員皆有權審查幹部決議事項。

八、   凡本社社員皆有權享有本社所有社內資源。

九、   本社社員皆須準時上課、遵照社規。

十、    本社所舉辦之活動,當天未經正常請假程序而無故不到者,以曠課處分。


第 十九 條   退社

一、   嚴重損壞社團名譽。

二、   出席率太低。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 條    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社長或委請其他幹部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召開期初、期末會議。如欲臨時事件或大活動得由社長召開

              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社員期初大會,期末大會會議地點、時間由社長、副社長商討後決定。

第二十三條    若社長無法召開時,得經社長同意由副社長代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    本社各種會議已超過應到半數人之出席,方可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修訂須以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決 

              議,社員之處分亦經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期召開,每月至少一次討論社務及檢討;其目的在

              於檢討社內平時運作及活動,由各幹部報告社務執行狀況,並檢討改進之。

第二十六條    若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者,須事先向副社長請假,無故缺席者以曠課論。

 

第五章 活動

第二十七條    活動之內容必須在實行前一個月統籌策劃完全,且必須經由核心幹部與老師開會討論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活動執行必須依負責人策劃之內容執行活動,並在活動實施前完成活動所需要之道具。

第二十九條    因應學校、其他社團、外校交流、幹部決議等之需要而配合實行之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 三十 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   社員定期繳交之社費

二、   學校之補助

三、   社員不定期繳納社團活動所需之費用

四、   廠商之贊助

第三十一條    本社經費之運用:

一、   期初、末社員大會之支出

二、   列印各類表演用譜

三、   指導老師之部分聘請經費

四、   其他

第三十二條    總務於期初、期中、期末公佈財務狀況,列表於社團中,社員有監督之義務。

第三十三條    社費收取之標準,應視年度需要,經幹部會議決議之。

第七章 選舉

第三十四條    幹部任職以一學年為限

第三十五條    社團幹部以社員選舉決定之

第三十六條    社長改選

一、    改選地點:小提琴社社團教室

二、    候選人員:有熱忱、有理想及負責的校內社員皆可參選

三、    投票人員:全體小提琴社社員

四、    改選日期:於期末考前三週擇日選舉,需提前兩週公告選舉時間

五、                    參選方式:於改選日期公告後始可登記參選,若直至改選日尚無參選人則當場由社員提名至少三位進行投票表決。

六、    當選條件:

(一) 就所提名的候選人,全體社員一人一票,最高票的當選新任社長。

(二) 候選人得票率必須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ㄧ的門檻得以當選。

(三) 若候選人得票率未達門檻,則由高、次高兩人在投一次票,最高票的當選新任社長。

七、   當選公告:由前任社長公告當選名單。

第三十七條    幹部改選

一、   由全體社員提名,進行表決,最高票的當選新任幹部。

二、   候選人得票率必須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ㄧ的門檻得以當選。

三、   若候選人得票率未達門檻,則由高、次高兩人再投一次票。

第三十八條    如有當選者放棄職位之情形,須於投票完三日內向前任社長提出,經社員大會宣佈由第二高票者當選。

 

第八章 罷免

第三十九條    社長或幹部因故須罷免,需於社員大會中提案,經全體社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罷免案始成立。

 

第 四十 條  社長罷免案通過後,若該屆社長任期已過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剩餘任期則由副社長代理其職,若未達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則於罷免案通過後,當日公告補選日期,選舉方式依章程第三十六條辦理,改選前則由副社長暫代社長之職務。

 

第四十一條  幹部罷免案通過後,若該屆幹部任期達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剩餘任期則由社長將該幹部工作分配於各幹部,若低於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則於罷免案通過後,參照章程第三十七條進行改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課外活動指導組及學務長核可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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