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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小提琴社組織章程
The Constitution of Wenzao Violin Club of
Wenzao Ursuline
University of Languages

 

第 一 條 本社成立宗旨

一、為結合校內及校外喜好小提琴之同學,砥礪演奏技巧,發揚弦樂藝術。

        二、以音樂服務為目標,以音樂為出發點,達成回饋及服務社會的目的。

        三、培養校內氣息與協助社區文化發展。

第一章 組織

第 二 條 本社設指導老師,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團長一名,副團長一名,公關長一
  名,活動長一名,總務長一名,文書長一名,譜務長一名。幹部分配得視當屆

         狀況調整。

第 三 條 本社指導老師一人,聘請校內或校外專業小提琴老師擔任之。

第 四 條 指導老師之職責

一、指導小提琴之演奏技巧。

二、大型演奏之指揮。

第 五 條 社長之職責

一、統理社務之工作,並分配工作給各組幹部。

二、負責與校方溝通,接洽社團與校方之事務。

三、對外代表本社,有權利與其他社團或組織討論是否合辦活動。

四、召開並主持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如有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五、社員如有妨礙社務進行或有損本社之名譽,得予以輔導與關懷。

六、負責社團經營與幹部的統領。

七、負責編選社團歷史資料及評鑑。

八、彙整各項社團資料。

第 六 條 副社長之職責

一、輔佐社長處理社務,並於社長缺席時代理其職。

二、輔導並監督各組之工作進行。

三、執行社長交辦之事項,並與其他各組合作推動社務。

四、負責會議、活動及課程請假事宜。

五、負責撰寫社團日誌。

六、掌握社員的出席動向。

七、彙整社員資料。

第 七 條 團長之職責

一、配合指導老師監督社員琴藝及進度。

二、與指導老師之溝通、交流。

三、調配團練時間,並於老師缺席時代理其職。

四、負責監督各分部練習之狀況。

五、調度練習時間。

第 八 條 副團長之職責

一、輔佐團長處理音樂事務,並於團長缺席時代理其職。

二、帶領樂團初級部。

第 九 條 公關長之職責

一、各類開會、活動之通知。

二、活動之宣傳事宜。

三、社團網頁管理。

第 十 條 活動長之職責

一、負責各項活動之內容、執行方式、確切時間及地點等相關事宜之策劃、     協調與訂定。

二、各項活動意見調查。

三、帶動社內氣氛。

第十一條 總務長之職責

一、收取社費及社費開源節流事宜。

二、負責社上活動經費審核、收支與管理。

三、社費管理,若有社費短缺、遺失情況將負起全責。

四、社團財產保管與清點。

五、每月帳單報表公布。

六、負責活動前的預報及活動後的結報。

第十二條 文書長之職責

一、會議紀錄之撰寫與整理繕打。

二、設計社徽等相關社團文宣品。

三、負責執行本社各項活動之美宣製作,並於活動前和主辦人員討論海報及場地設計。

第十三條 譜務長之職責

一、樂譜列印及分配。

二、收集各類表演用譜及製作。

三、於表演前確認表演人員譜的完整度。

四、藏譜、一般樂譜及社團教本之保管與整理。

五、活動器材借用及歸還。

六、負責社上各項活動照片之拍攝。

 

第二章 社員

第十四條 入社資格與規定

一、凡為本校學生,通過甄選後均可參加,曾遭除名者永不接受入社。

第十五條 如欲中途加入者,社長同意方可加入本社。

第十六條 社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社章程之義務。

二、服從指導老師及所有幹部之領導。

三、服從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

四、社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五、按時繳交社費及其他費用。

六、推動及參加社團活動。

七、本社社員皆有權審查幹部決議事項。

八、凡本社社員皆有權享有本社所有社內資源。

九、本社社員皆須準時上課、遵照社規。

第十七條 除名

一、嚴重損壞社團名譽。

二、 社員於該學期出席次數未達社課(含活動)二分之一以上,或特殊情況者,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得予以除名。

三、 社團負責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社團日誌、勤缺登錄記錄、會議記錄等),提交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四、 遭除名之當事人有權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異議,並由承辦單位召開會議審議之。

 

第三章 會議

第 十八 條 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社長或委請其他幹部召集
           之。

第 十九 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召開期初、期末會議。如遇臨時事件或大活動得由社長召開

           臨時社員大會。

第 二十 條 社員期初大會,期末大會會議地點、時間由社長、副社長商討後決定。

第二十一條 若社長無法召開時,得經社長同意由副社長代召集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各種會議以超過應到半數人之出席,方可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

第二十三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期召開,每月至少一次討論社務及檢討;其目的在於檢討社內平時運作及活動,由各幹部報告社務執行狀況,並檢討改進之。

第二十四條 若因事不能參加會議者,須事先向副社長請假。

 

第四章 活動

第二十五條 活動之內容必須經由核心幹部統籌策劃,且與老師開會討論,老師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活動執行必須依負責人策劃之內容執行活動,並在活動實施前完成活動所需 要之道具。

第二十七條 因應學校、其他社團、外校交流、幹部決議等之需要而配合實行之活動。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社員定期繳交之社費。

二、學校之補助。

三、社員不定期繳納社團活動所需之費用。

四、廠商之贊助。

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費之運用

一、期初、末社員大會之支出。

二、列印各類表演用譜。

三、指導老師之部分聘請經費。

四、其他。

第 三十 條 退費

        一、凡被除名者,一律不予退費。

第三十一條 總務於期初、期中、期末公佈財務狀況,以電子檔方式上傳於社團網頁中,

           社員有監督之義務。

第三十二條 社費收取之標準,應視年度需要,經幹部會議決議之。

 

第六章 選舉

第三十三條 幹部任職以一學年為限,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四條 社團幹部以社員選舉決定之。

第三十五條 社長與幹部改選

一、改選地點:小提琴社社團教室。

二、候選人員:有熱忱、有理想及負責的校內社員皆可參選。

三、投票人員:全體小提琴社社員。

四、改選日期:於期末考前三週擇日選舉,需提前兩週公告選舉時間。

五、                 參選方式:於改選日期公告後始可登記參選,若直至改選日尚無參選人則當場由社員提名至少兩位進行投票表決。

六、當選條件:

(1)就所提名的候選人,全體社員一人一票,得票數須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且票數為最高者當選。

(2)若候選人得票數有一項未達前述條件,則由高、次高兩人再投一次票。

七、當選公告:由前任社長公告當選名單。

第三十六條 如有當選者放棄職位之情形,須於投票完三日內向前任社長提出,經社員大會宣佈由第二高票者當選。

 

第七章 罷免

第三十七條 社長或幹部因故須罷免,需於社員大會中提案,經全體社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罷免案始成立。

第三十八條 社長罷免案通過後,若該屆社長任期已過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剩餘任期則由副社長代理其職,若未達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則於罷免案通過後,當日公告補選日期,選舉方式依章程第三十四條辦理,改選前則由副社長暫代社長之職務。

第三十九條 幹部罷免案通過後,若該屆幹部任期達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剩餘任期則由社長將該幹部工作分配於各幹部,若低於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則於罷免案通過後,參照章程第三十五條進行改選。

 

第八章 附則

第 四十 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簽請課外活動指導組,經學生事務長核備查後

           執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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