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員
第 十六 條 入社資格與規定
一、 凡為本校學生均可參加,除已被本社除名之外。
二、 本社為關閉性社團,通過甄選後方可參加。
第 十七 條 如欲中途加入者,須經課外組允許、社長同意方可加入本社。
第 十八 條 社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社章程之義務。
二、 服 從指導 老師及所有幹部之領導。
三、 服從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
四、 社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五、 按時繳交社費及其他費用。
六、 推動及參加社團活動。
七、 本社社員皆有權審查幹部決議事項。
八、 凡本社社員皆有權享有本社所有社內資源。
九、 本社社員皆須準時上課、遵照社規。
十、 本社所舉辦之活動,當天未經正常請假程序而無故不到者,以曠課處分。
第 十九 條 退社
一、 嚴重損壞社團名譽。
二、 出席率太低。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 條 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社長或委請其他幹部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召開期初、期末會議。如欲臨時事件或大活動得由社長召開
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社員期初大會,期末大會會議地點、時間由社長、副社長商討後決定。
第二十三條 若社長無法召開時,得經社長同意由副社長代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 本社各種會議已超過應到半數人之出席,方可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修訂須以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決
議,社員之處分亦經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期召開,每月至少一次討論社務及檢討;其目的在
於檢討社內平時運作及活動,由各幹部報告社務執行狀況,並檢討改進之。
第二十六條 若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者,須事先向副社長請假,無故缺席者以曠課論。
第五章 活動
第二十七條 活動之內容必須在實行前一個月統籌策劃完全,且必須經由核心幹部與老師開會討論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活動執行必須依負責人策劃之內容執行活動,並在活動實施前完成活動所需要之道具。
第二十九條 因應學校、其他社團、外校交流、幹部決議等之需要而配合實行之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 三十 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 社員定期繳交之社費
二、 學校之補助
三、 社員不定期繳納社團活動所需之費用
四、 廠商之贊助
第三十一條 本社經費之運用:
一、 期初、末社員大會之支出
二、 列印各類表演用譜
三、 指導老師之部分聘請經費
四、 其他
第三十二條 總務於期初、期中、期末公佈財務狀況,列表於社團中,社員有監督之義務。
第三十三條 社費收取之標準,應視年度需要,經幹部會議決議之。
第七章 選舉
第三十四條 幹部任職以一學年為限
第三十五條 社團幹部以社員選舉決定之
第三十六條 社長改選
一、 改選地點:小提琴社社團教室
二、 候選人員:有熱忱、有理想及負責的校內社員皆可參選
三、 投票人員:全體小提琴社社員
四、 改選日期:於期末考前三週擇日選舉,需提前兩週公告選舉時間
五、 參選方式:於改選日期公告後始可登記參選,若直至改選日尚無參選人則當場由社員提名至少三位進行投票表決。
六、 當選條件:
(一) 就所提名的候選人,全體社員一人一票,最高票的當選新任社長。
(二) 候選人得票率必須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ㄧ的門檻得以當選。
(三) 若候選人得票率未達門檻,則由高、次高兩人在投一次票,最高票的當選新任社長。
七、 當選公告:由前任社長公告當選名單。
第三十七條 幹部改選
一、 由全體社員提名,進行表決,最高票的當選新任幹部。
二、 候選人得票率必須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ㄧ的門檻得以當選。
三、 若候選人得票率未達門檻,則由高、次高兩人再投一次票。
第三十八條 如有當選者放棄職位之情形,須於投票完三日內向前任社長提出,經社員大會宣佈由第二高票者當選。
第八章 罷免
第三十九條 社長或幹部因故須罷免,需於社員大會中提案,經全體社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罷免案始成立。
第 四十 條 社長罷免案通過後,若該屆社長任期已過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剩餘任期則由副社長代理其職,若未達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則於罷免案通過後,當日公告補選日期,選舉方式依章程第三十六條辦理,改選前則由副社長暫代社長之職務。
第四十一條 幹部罷免案通過後,若該屆幹部任期達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剩餘任期則由社長將該幹部工作分配於各幹部,若低於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則於罷免案通過後,參照章程第三十七條進行改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課外活動指導組及學務長核可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