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社成立宗旨
一、為結合校內及校外喜好小提琴之同學,砥礪演奏技巧,發揚弦樂藝術。
二、以音樂服務為目標,以音樂為出發點,達成回饋及服務社會的目的。
三、培養校內氣息與協助社區文化發展。
第一章 組織
第 二 條 本社設指導老師,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團長一名,副團長一名,公關長一
名,活動長一名,總務長一名,文書長一名,譜務長一名。幹部分配得視當屆
狀況調整。
第 三 條 本社指導老師一人,聘請校內或校外專業小提琴老師擔任之。
第 四 條 指導老師之職責
- 指導小提琴之演奏技巧。
- 大型演奏之指揮。
第 五 條 社長之職責
- 統理社務之工作,並分配工作給各組幹部。
- 負責與校方溝通,接洽社團與校方之事務。
- 對外代表本社,有權利與其他社團或組織討論是否合辦活動。
- 召開並主持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如有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 社員如有妨礙社務進行或有損本社之名譽,得予以輔導與關懷。
- 負責社團經營與幹部的統領。
- 負責編選社團歷史資料及評鑑。
- 彙整各項社團資料。
第 六 條 副社長之職責
- 輔佐社長處理社務,並於社長缺席時代理其職。
- 輔導並監督各組之工作進行。
- 執行社長交辦之事項,並與其他各組合作推動社務。
- 負責會議、活動及課程請假事宜。
- 負責撰寫社團日誌。
- 掌握社員的出席動向。
- 彙整社員資料。
第 七 條 團長之職責
- 配合指導老師監督社員琴藝及進度。
- 與指導老師之溝通、交流。
- 調配團練時間,並於老師缺席時代理其職。
- 負責監督各分部練習之狀況。
- 調度練習時間。
第 八 條 副團長之職責
- 輔佐團長處理音樂事務,並於團長缺席時代理其職。
- 帶領樂團初級部。
第 九 條 公關長之職責
- 各類開會、活動之通知。
- 活動之宣傳事宜。
- 社團網頁管理。
第 十 條 活動長之職責
- 負責各項活動之內容、執行方式、確切時間及地點等相關事宜之策劃、 協調與訂定。
- 各項活動意見調查。
- 帶動社內氣氛。
第十一條 總務長之職責
- 收取社費及社費開源節流事宜。
- 負責社上活動經費審核、收支與管理。
- 社費管理,若有社費短缺、遺失情況將負起全責。
- 社團財產保管與清點。
- 每月帳單報表公布。
- 負責活動前的預報及活動後的結報。
第十二條 文書長之職責
- 會議紀錄之撰寫與整理繕打。
- 設計社徽等相關社團文宣品。
- 負責執行本社各項活動之美宣製作,並於活動前和主辦人員討論海報及場地設計。
第十三條 譜務長之職責
- 樂譜列印及分配。
- 收集各類表演用譜及製作。
- 於表演前確認表演人員譜的完整度。
- 藏譜、一般樂譜及社團教本之保管與整理。
- 活動器材借用及歸還。
- 負責社上各項活動照片之拍攝。
第二章 社員
第十四條 入社資格與規定
- 凡為本校學生,通過甄選後均可參加,曾遭除名者永不接受入社。
第十五條 如欲中途加入者,社長同意方可加入本社。
第十六條 社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 遵守本社章程之義務。
- 服從指導老師及所有幹部之領導。
- 服從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
- 社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 按時繳交社費及其他費用。
- 推動及參加社團活動。
- 本社社員皆有權審查幹部決議事項。
- 凡本社社員皆有權享有本社所有社內資源。
- 本社社員皆須準時上課、遵照社規。
第十七條 除名
- 嚴重損壞社團名譽。
- 社員於該學期出席次數未達社課(含活動)二分之一以上,或特殊情況者,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得予以除名。
- 社團負責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社團日誌、勤缺登錄記錄、會議記錄等),提交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 遭除名之當事人有權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異議,並由承辦單位召開會議審議之。
第三章 會議
第 十八 條 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社長或委請其他幹部召集
之。
第 十九 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召開期初、期末會議。如遇臨時事件或大活動得由社長召開
臨時社員大會。
第 二十 條 社員期初大會,期末大會會議地點、時間由社長、副社長商討後決定。
第二十一條 若社長無法召開時,得經社長同意由副社長代召集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各種會議以超過應到半數人之出席,方可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
第二十三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期召開,每月至少一次討論社務及檢討;其目的在於檢討社內平時運作及活動,由各幹部報告社務執行狀況,並檢討改進之。
第二十四條 若因事不能參加會議者,須事先向副社長請假。
第四章 活動
第二十五條 活動之內容必須經由核心幹部統籌策劃,且與老師開會討論,老師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活動執行必須依負責人策劃之內容執行活動,並在活動實施前完成活動所需 要之道具。
第二十七條 因應學校、其他社團、外校交流、幹部決議等之需要而配合實行之活動。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
- 社員定期繳交之社費。
- 學校之補助。
- 社員不定期繳納社團活動所需之費用。
- 廠商之贊助。
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費之運用
- 期初、末社員大會之支出。
- 列印各類表演用譜。
- 指導老師之部分聘請經費。
- 其他。
第 三十 條 退費
一、凡被除名者,一律不予退費。
第三十一條 總務於期初、期中、期末公佈財務狀況,以電子檔方式上傳於社團網頁中,
社員有監督之義務。
第三十二條 社費收取之標準,應視年度需要,經幹部會議決議之。
第六章 選舉
第三十三條 幹部任職以一學年為限,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四條 社團幹部以社員選舉決定之。
第三十五條 社長與幹部改選
- 改選地點:小提琴社社團教室。
- 候選人員:有熱忱、有理想及負責的校內社員皆可參選。
- 投票人員:全體小提琴社社員。
- 改選日期:於期末考前三週擇日選舉,需提前兩週公告選舉時間。
- 參選方式:於改選日期公告後始可登記參選,若直至改選日尚無參選人則當場由社員提名至少兩位進行投票表決。
- 當選條件:
- 就所提名的候選人,全體社員一人一票,得票數須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且票數為最高者當選。
- 若候選人得票數有一項未達前述條件,則由高、次高兩人再投一次票。
- 當選公告:由前任社長公告當選名單。
第三十六條 如有當選者放棄職位之情形,須於投票完三日內向前任社長提出,經社員大會宣佈由第二高票者當選。
第七章 罷免
第三十七條 社長或幹部因故須罷免,需於社員大會中提案,經全體社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罷免案始成立。
第三十八條 社長罷免案通過後,若該屆社長任期已過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剩餘任期則由副社長代理其職,若未達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則於罷免案通過後,當日公告補選日期,選舉方式依章程第三十四條辦理,改選前則由副社長暫代社長之職務。
第三十九條 幹部罷免案通過後,若該屆幹部任期達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剩餘任期則由社長將該幹部工作分配於各幹部,若低於全任期之三分之二,則於罷免案通過後,參照章程第三十五條進行改選。
第八章 附則
第 四十 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簽請課外活動指導組,經學生事務長核備查後
執行,修改時亦同。